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于1956年12月29日在沈阳成立,原名为中国戏剧家协会辽宁分会。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戏剧家组成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辽宁省剧协会员来自于全省话剧、京剧、评剧、歌剧、舞剧、木偶剧、地方戏等公办、民办专业院团,主要是有一定艺术成就的编剧、导演、演员和从事舞美、灯光、化妆、戏曲音乐、戏剧评论、戏剧教育、艺术管理的人员。现有省级会员近2800人,国家级会员700余人。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要任务是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努力提高辽宁省戏剧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修养及业务水平。团结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以专业培训、理论研讨等形式,拓宽戏剧工作者艺术视野及理论修养。以评奖、展赛等形式对戏剧艺术的优秀成果及优秀戏剧家给予肯定。号召并组织会员参加艺术志愿服务,开展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文化需求。强化与国内外其它戏剧组织机构联络职能,扩大辽宁戏剧影响力。关注戏剧行业发展态势,关心、扶持体制内外的青年戏剧人才,发展优秀戏剧从业者入会。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为戏剧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做出贡献。
(按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主席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戏剧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文艺评论评奖、成果展示展演、先进典型推介、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戏剧工作者行为守则,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戏剧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戏剧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引导戏剧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艺术规律,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提升辽宁戏剧原创力,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积极组织学术研讨、交流座谈等活动,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多方面助力戏剧教育,为繁荣发展戏剧事业提供学术化、专业化支持。
第十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对戏剧艺术的优秀成果及优秀戏剧家通过举办全省性评奖、展演等形式,予以表彰与鼓励。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督机制,提升戏剧评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的优势,推动戏剧行业建设和戏剧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戏剧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戏剧活动和青少年戏剧活动,推广和普及戏剧艺术。
第十三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戏剧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与各国、各地区戏剧组织的联络与合作,加强同中外戏剧界的友好往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十五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加强戏剧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戏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市戏剧家协会为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本省与戏剧相关的文化单位、含戏剧学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拥护本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戏剧活动,有一定会员数量,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决议,完成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戏剧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辽宁省从事戏剧相关的创作、导演、表演、音乐舞蹈、理论评论、舞台美术、教育培训、编辑翻译、管理经营等方面工作,在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戏剧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省剧协认可机构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由省剧协驻会机构向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给予通报。1.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2.有违纪违规、失德失范行为者;3.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权益、破坏本会工作者。4.无故或因疾病、失联等原因,长期不参加辽宁省戏剧家协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者。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辽宁戏剧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其它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负责人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五年。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等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名誉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任期不超过一届。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主席团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罢免、调整或撤换程序。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文艺家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与中国戏剧家协会保持密切联系,业务上接受其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归属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辽宁省戏剧家协会。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3月2日经省文联第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扩大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省剧协”)联络服务范围,促进会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入会条件资格
基本条件:
1.凡在辽宁省从事戏剧相关的创作、导演、表演、音乐、舞蹈、编辑、理论评论、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赞成协会章程,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思想健康,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能够自觉遵守《省剧协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辽宁省剧协主席团的决议,认真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维护省剧协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剧协交付的任务。
4.热爱戏剧事业,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具有一定的戏剧艺术素养,在我省戏剧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经验。具有为辽宁戏剧事业发展无私奉献精神,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能够深入生活、扎根人民。
5.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禁止加入省剧协。
专业条件:
从事戏剧工作(剧本创作、导演、表演、舞美、戏曲音乐、戏剧评论、理论研究、教育、戏剧刊物编辑、外国戏剧翻译、戏剧团体的组织领导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省剧协会员。
1.凡从事导演、演员、舞美、戏曲音乐等工作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在省级以上的戏剧评奖活动中获个人一等奖者。舞台美术设计或有关舞台美术方面的发明创造被选入省级以上舞美展展览者(不包括集体创作)。
2.凡从事戏剧创作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其创作、改编、整理的剧本有一个在省级以上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或有二个大中型剧本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者及有二个以上大中型剧本在省(区、市)一级报刊发表及出版单行本者,或有一个以上大中型剧目在省(区、市)一级剧团上演,有一定影响,并具备大专学历者。以写独幕剧、小戏为主并有突出成就者可参照上述条件。
3.凡经常从事外国剧本翻译工作,所翻译的剧本有两个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者,或有二个以上剧本在省(区、市)有影响的院团上演过,并受到观众欢迎者。
4.凡从事戏剧评论工作其发表的评论文章累计在五万字以上或有专著,影响较大,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5.凡从事戏剧刊物的编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6.凡从事戏剧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研究成果,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7.凡在戏剧院校担任教学任务,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8.长期从事戏剧团体或事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工作中业绩显著者。
9.戏剧从业者中的文艺两新人才,成绩突出,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者,可参照以上条件,优先考虑。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专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省剧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剧协推荐;在辽宁从事戏剧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有较强的为协会服务意愿、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创作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剧协提出申请。申报者符合入会条件,经省剧协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材料报送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省剧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1份,由两名省剧协会员作为推荐人并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剧协;
1.“文艺两新”入会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剧协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理会员证件);
4.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本人签署的无违纪失德行为承诺书。
5.申请人个人简历1份;
6.申请人艺术成绩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入会审批程序
1.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省剧协入会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由户籍或常住地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初审。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应先吸纳其为本级会员,经考察培养后,再向省剧协申报。各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发展“文艺两新”入会,积极推荐优秀两新人才加入省剧协,通过团体会员单位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初审,直接向省剧协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省剧协负责初审。
2.复审。协会每年5月、11月对提交入会申请的人员进行复审,同时进行“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审。
3.终审。省剧协召开主席团会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须进行社会公示。
会员注册、管理
1.会员身份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省剧协统一发放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收入档案数据库。
2.会员证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说明申请补发。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处予以注销。
3.凡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应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4.会员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协会请假。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予以除名。
5.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行为,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可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6.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况:主动申请退会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存在违纪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连续三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申请入会时故意弄虚作假的;丧失中国国籍的。
会费管理、使用
1.根据《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文联文艺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收取会费,并规范会费管理和使用。缴费时限为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逾期15个工作日,取消其入会资格。
我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一次性收取会费300元/人,除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外终身有效。如发生会员证丢失,会员需缴纳会员证工本费50元(含邮寄费用)。
2.本人家庭困难的,经剧协主席团会议审议,可以免收会费。
3.省文联对协会个人会员会费进行统一管理,会员会费使用秉持对会员负责和普惠性原则,重点围绕弥补项目经费缺口、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礼遇艺术家、服务会员等方面。
附 则
本细则经省剧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办法由省剧协负责解释。
辽宁省戏剧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5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