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在中共领导下,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前身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辽宁分会(简称省民研会),1978年开始恢复工作。1987年6月,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更名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辽宁省民间文艺研究会随之更名为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省民协”)。
经过近30多年的不断发展,目前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拥有省级会员1400余人,全国会员400余名。会员主要由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学界的专家学者,活跃在各个艺术门类的民间艺术家、民间文化产业工作者、民间文艺组织管理者等社会诸多层面及领域与民间文艺相关的各界人士组成。
近年来,省民协积极主动发挥组织机构的领军作用,不断掘进拓展民间文艺的研究领域,使研究的范畴、理念随社会的变革与时俱进,在传统民间文艺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频创佳绩。
(按姓氏笔画排序)
顾 问
张 利 张嘉树 陈松生
主 席
张 鹏
副主席
王国伟 石洪祥 白文喜 朱明伟 李 岩 杨东乐 宋晓冬 张 嵩 詹 娜
理 事
丁 宇 于 超 于方勇 王 琦 王 焯 王国伟 王德昌 乌春雷 尹忠华 石洪祥 史延林
白文喜 白银亮 丛龙强 冯月婷 邢 英 邢 岩 毕务福 吕海波 朱 月 朱 萍 朱明伟
朱晓东 刘 亮 刘吉程 刘自波 刘国东 刘淑波 孙希武 苏 航 杜 朋 杜丽丽 李 石
李 岩 李 雪 李 智 李东红 李永利 杨东乐 吴 镝 何红月 佟 伟 佟荣铁 宋晓冬
张 明 张 彬 张 嵩 张 鹏 张云鹤 张月瑛 张兴华 张金石 张宝海 张晟红 陈中伏
陈焕升 邵凤丽 邰振龙 林 晓 岳亚南 金 吉 周玉友 周志敏 周美华 周晨辉 单志忠
宗海丽 封冬云 赵 兵 赵丽杰 郝英良 姚旭东 秦晓玲 耿 柳 莘亦军 顾 湘 倪真礼
徐 焱 徐 静 郭京文 黄 斌 戚永哲 章永军 隋 丽 董丽欣 敬 彪 韩 放 傅 巍
詹 娜 薛占刚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 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民间文 艺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坚决贯 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自觉承 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 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坚持文艺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 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 广泛 团结全省广大民间文艺家、 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民间文艺爱好者, 为建设文化强省,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而努力奋斗,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 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 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 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 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 围绕中心、服务大 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 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民间文艺队伍建设和 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 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 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 实践、评奖办节、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究研 讨、调查研究、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 护等,加强对全省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 值引领,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 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 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
第七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 质提升, 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 特别是新文艺组 织和新文艺群体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完善对协会主席 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 制,完善对杰出民间文艺人才、德艺双馨民间文艺工作者、先 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 不断加强行业 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民间文 艺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引导广 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 不断推出更多内容严,思想深,艺术精的民间文艺精品力作。 在民间文艺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创造历 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民间文艺传统, 学习和借鉴各地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 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九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 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讨、理论建设和民间文艺评论工作, 促进民间文艺教育规范化和民间文艺理论系统化, 促进民间文
第十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 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接受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领导, 一切 活动不得违背本会章程。加强统筹管理, 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 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 推动 民间文艺行业建设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 间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 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 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 积极反映民间文 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民间文 艺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 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 会员制。
第十四条 辽宁省域内各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辽宁省民 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 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 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本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 会代表, 推荐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 参与本会开 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 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 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 团体会员条件的, 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 格。
第十六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 成本会章程,在辽宁省内从事民间文艺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 就, 经本人申请, 团体会员推荐, 符合入会条件, 经省民协审 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 由驻会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 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 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 本会业务指导, 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辽宁省民间 文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 由。
第十九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凡会员无故或因疾病、失联等原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可实施。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
主席团成员资格: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的不称职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四)其他不再适合作为主席团成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 七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罢免、调整或撤换。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负责人负责协会工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负责人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省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负责人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上述经费均用于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款解释权属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辽宁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27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