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音乐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导。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音乐批评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做出贡献。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57年。团体会员有沈阳音乐学院、辽宁歌剧院、辽宁歌舞团、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工团等及省内14个市地音乐家协会共26个团体会员单位。共有省级会员2700余人,其中国家级会员500余人。
协会培养并创作了一大批优秀的音乐家和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如:《革命人永远是年轻》(选自歌剧《星星之火》劫夫词曲)、《哈瓦那的孩子》(安波、木青词、劫夫曲)、《爱社歌》(振佳词、龚荣光曲)、《俺是公社的饲养员》(杨子彬词、穆传永曲)、《我们走在大路上》(劫夫词曲)《打靶归来》(牛宝源、王永泉词、王永泉曲)、《我为祖国献石油》(薛柱国词、秦咏诚曲)、《毛主席走遍祖国大地》(刘文玉词、秦咏诚曲)、《台湾同胞我的骨肉兄弟》(于宗信词、钊邦曲)、《我们美丽的祖国》(名河词、晓丹曲)、《我爱家乡山和水》(吴善翎词、赵奎英曲)、《光荣啊,中国共青团》(胡宏伟词、雷雨声曲)、《共产党好,共产党亲》(宋军词,雷雨声、杨光、郑仁曲)、《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邬大为、魏宝贵词、铁源曲)、《辽河水从我家门前流》(胡宏伟词、龚荣光曲)、《十五的月亮》(石祥词、铁源、徐锡宜曲)、《长江之歌》(胡宏伟词、王世光曲)、《木鱼石传说》(张名河词)、《红星照我去战斗》、《红星歌》(邬大为、魏宝贵词)、《我和我的祖国》(张藜词、秦咏诚曲)、《祖国赞美诗》(王晓岭词、范哲明曲)、《哦,我的大东北》(晓光词、潘兆和曲)、《沿着辽河走》(胡宏伟词、马登第曲)等等。这些作品极大满足了社会需要,活跃了人民群众的音乐生活,鼓舞了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士气。
同时还创作了一批批器乐曲和歌剧作品。其中,歌剧《苍原》(徐占海、刘晖曲)、舞剧《月牙五更》(陶承志编剧作曲)、歌剧《归去来》(徐占海曲)、《羽娘》(胡宏伟编剧、马登弟等曲)、《雷锋组歌》(胡宏伟词,铁源、马登第等曲)《海蓬花》(韩振导演、作曲)、舞剧音乐《极地回声》(郑冰曲)、《珍珠湖》(杨志忠、霍存慎曲)、《二泉映月》《白鹿额娘》(王猛曲)等作品分别获得各项国家级大奖,并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音乐理论界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曾举办过“全国轻音乐理论研讨会”、“全国中青年音乐理论家研讨会”等全国性的大型理论研讨。至今在全国还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学者们研究当代音乐史、音乐评论重要的参考资料。近些年在省内继续举办了“辽宁民族器乐振兴之路”理论研讨会,“主旋律歌曲创作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流行音乐的发展状况研讨”,“辽宁省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分析与思考”,“劫夫创作及教育思想研讨会”,“大众与小众”的话题研讨;“就我省理论评论队伍现状,谈今后发展建议及举措”,在百期大讲堂设计了“由青歌赛引发的思考”、“谈舞台艺术精品的认知标准”、“音乐的审美与特点”、“优秀歌曲分析”、“当前歌词创作的主要问题”等。通过讲座、研讨会、沙龙等形式,多渠道、多角度营造氛围,为新老理论工作者的交流搭建平台,大家畅所欲言,碰撞思想,激发了大家的学术进取精神。
在全国各大重要赛事中推荐报送的作品屡获大奖,如:在中宣部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中多次夺奖,在中国音乐金钟奖歌曲及表演赛事中获奖。协会利用有利资源举办各种器乐,交响乐,民族器乐、室内乐,独奏独唱音乐会,各种国内外大师班,专业交流讲座,一线教师培训活动等。为带队伍,出精品,培养人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按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主席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辽宁音乐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指导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音乐批评的良好氛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展开会务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规律,研究解决音乐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五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艺术实践原则。努力创造条件,组织词曲作家深入生活,创作各种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精神的音乐作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六条 推动理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作曲、歌唱、演奏、指挥等各领域的艺术实践和理论研讨活动,促进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音乐表演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第七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音乐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培养人才,促进普通教育中美育水平的提高,协助有关方面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
第八条 组织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表演、理论著作和在音乐活动中有成就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拓展会员覆盖面,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民间音乐事业的交流与发展。
第十一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作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籍贯辽宁或长期工作、学习、生活在辽宁,从事创作、理论、表演、教育、组织活动等方面有较大成绩,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申请者所在地或部门团体会员组织推荐,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各市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省内比较大的企业文联中的音乐家协会,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的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应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音协和中国音协在该地的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如违法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开除出会。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恢复其会员资格,仍须由主席团重新审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作为团体会员的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位由该团体的新任负责人接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主席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主席担任,任期不超过2届;顾问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副主席担任,任期为一届;名誉理事由主席团提名和聘请。
第二十四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提出,报请省文联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会员结构和分布情况,各市和专业音乐团体须建立基层会员组织(如会员小组等),接受当地文联(音协)和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的会费;(三)本会事业收入;(四)会员的捐助;(五)社会企业团体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
(2026年4月20日经省文联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恪守行业规范,尊崇职业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赞同《辽宁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拥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在自身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取得了较高的艺术成就,能够为国家或本地区的音乐建设发挥积极作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国性音乐作品比赛获奖者;
2.全省性专业比赛中有作品获等次奖者;
3.各地市音协或地市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性比赛中,有作品获一、二等奖:
4.有3首以上作品由地市级以上专业团体公演,或在地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者(附节目单);
5.由地市音协或地市级以上单位主办过个人作品音乐会并得到好评者(附评论);
6.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创作人员;
7.凡在党、政、军、群等非音乐专业团体从事音乐创作,符合上述1至5条规定之一者。
(二)理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个人或与他人合作由出版社正式出版1部专著、论著,或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评论文章的音乐理论工作者;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三)表演艺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国性音乐艺术表演比赛获奖者;
2.在省级单位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等次奖者。在各地市音协或地市级单位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一、二等奖者;
3.在省音协或地市级以上单位主办过个人独唱、独奏音乐会,并获好评者(附评论);
4.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团体担任指挥,有3年以上指挥艺术实践并获好评者(附评论);
5.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团体工作,担任独唱、独奏、歌剧主角或3年以上首席、声部长者;
6.具有三级演(奏)员以上职称者;
7.具有市级及以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者。
(四)音乐教育与群众音乐工作
1.在专业艺术院校从事音乐教育,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者;
2.在普通高校或中、小、幼音乐教育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3.从事群众音乐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五)新文艺群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音乐领域独立发行1部及以上专辑或3首及以上原创单曲的新文艺群体代表(涵盖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制作等);
2.在社会教培机构任职的音乐专业教师,在省级单位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得等次奖(指导、演奏均可),或两次荣获中国音协优秀考级指导教师称号。
(六)其他
1.具有编辑、翻译中级以上职称者;
2.在地市级以上文艺部门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职务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3.在地市级以上专业音乐部门从事资料、科研、音响、乐器制造等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
4.具备3年以上音乐相关工作经验,在辽宁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培训、文艺活动或全省性志愿服务项目中表现突出且有显著贡献者(需附活动证明)。
第三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资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音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音协推荐,省直单位由院校、院团等签字盖章推荐报送,符合入会条件经省音协主席团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书面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辽宁省音乐家协会会员申请表》1份,由两名省音协会员作为推荐人并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音协。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小2寸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另附);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加入辽宁省音协承诺书,申请人需认真阅读承诺书内容后签字,放入入会登记表中;
6.职称证复印件,需提供音乐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显示持证人姓名、专业、职称级别、发证机关等重要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章,无人事章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大章,红章复印无效;
7.职务证明:以下情况需由所在单位或所属团体会员出具职务证明,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具体涵盖:在地市级以上文艺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各市音乐家协会担任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地市级音乐家协会担任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人员;在县级音乐家协会担任主席职务的人员;符合推荐条件的社会音乐教育人员,需附上推荐单位的推荐函;
8.获奖证书复印件,入会登记表中填写的获奖情况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显示获奖人姓名、奖项信息、主办单位、发证日期等信息,并根据奖项级别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顺序整理、装订;
9.课题研究复印件,入会登记表中填写的科研、课题情况需提供相应复印件,复印件应能体现项目的级别、时间、申请人的角色(负责人/参与者)、是否已结项等重要信息,无需全套复印;
10.论文复印件,入会登记表中填写的文字著述情况需提供杂志封面和论文首页的复印件,无需全套复印;
11.其他有助于申请入会的材料,其他确实有助于申请入会、与音乐专业相关的材料也可一并附上;
12.推荐工作承诺书,由推荐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随申报人员的纸质版材料一并提供。
(二)审批程序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新发展会员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人,填写《辽宁省音乐家协会入会申请表》,由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属的团体会员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方可向省音协申报;
2.复审:省音协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统一汇总集中提交省音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3.终审:省音协主席团会议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报省文联组联部备案;
4.公示:拟接收会员情况在辽宁音协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有关程序制发会员证。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本会实行终身会费制度,标准为每人一次性缴纳400元,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业务活动。
个人会员终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办理会费缴纳手续,收款账户信息可通过辽宁文艺网查询,需在终审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缴费,完成缴费后协会将据此发放会员证,逾期未缴费且未向省音协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个人会员会费由省文联机关财务统一管理监督并纳入机关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使用遵循对会员负责、普惠性原则,专项用于协会、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礼遇优秀音乐艺术家、提供会员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本细则经辽宁省音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报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本细则由辽宁省音乐家协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办公指南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5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