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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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指南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电视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本会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主席

高满堂

顾   问
梁金升    隋志超
主   席
朱文飚
副主席
吴庆久    沈国华    陈冬冬    郝   旭    郝   岩    宫凯波    郭明航
理   事
于   雷    马   红    马   野    马晓春    王   勇    王   莹    王   健    王   爽    王东辉    王众力    王香宁
王桂君    王铁骑    左   震    叶   可    代美玲    白清秀    冯   洁    曲   伟    曲   玲    朱文飚    刘   迪
刘子豪    刘云峰    刘沿赓    安   琳    许   多    孙   晖    孙文旭    孙彦文    苏妮娜    李   民    李   杰
李   洲    李   霞    李文哲    李圣强    李百鸣    李庆勇    李济宁    李振苹    李振国    杨   洋    杨   竞
杨   喆    杨丹松    吴   凌    吴庆久    吴林飞    何子强    沈国华    宋佳伦    张   力    张   健    张   鹤
张宝廷    张晓飞    张家朋    陈   莹    陈冬冬    陈秀云    陈国峰    金   沐    金   峰    周景全    郑   帅
郑华英    郎希久    孟苏石    赵丹丹    赵春茏    郝   旭    郝   岩    郝晓云    胡志鹏    胡海迪    钟素艳
宫   咸    宫凯波    徐   伟    郭   皓    郭志英    郭克彬    郭明航    常延霞    崔   鹤    崔海航    扈   平
董   博    蒋尧尧    蒋佳辰    韩   松    霍   燃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广泛团结凝聚广大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全省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电视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展播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电视艺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在电视艺术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电视艺术队伍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电视艺术工作者、特别是从事电视艺术的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养力度通过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活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把引导、推动创作优秀电视艺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艺术规律,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提升辽宁电视艺术原创力,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电视艺术精品力作。 

  第九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努力推动电视艺术理论评论工作,积极组织电视艺术理论研究、研讨等学术活动,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电视艺术创作,提高电视艺术作品质量,以适应全媒体时代广大电视观众对电视艺术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各类融媒体,广泛宣传我省电视艺术优秀作品和理论评论成果。 

  第十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推优、展播等活动,对我省优秀电视艺术作品和网络视听作品予以表彰和鼓励。建立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督机制,提升电视艺术推优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强化作品展播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接受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领导,一切活动不得违背本会章程。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优势,推动电视艺术行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密切联系基层电视艺术工作者和从事电视艺术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群众性电视艺术、特别是网络视听艺术活动,重点组织丰富多彩的青少年电视艺术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电视艺术交流活动,介绍国外电视艺术的有关信息、发展趋势,引进先进经验,扩大与国内外电视艺术家的交流合作,推动辽宁电视艺术走向全国乃至世界。 

  第十四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会员包括从事电视艺术的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电视艺术家协会、各市电视机构为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权利:推选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与电视艺术和网络视听相关的创作、理论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电视艺术社会活动等方面工作,且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文联、电视艺术家协会或本会的专业委员会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省视协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由协会实施。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权利: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监督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违纪、德失范,无故或因疾病、失联等原因,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及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专业委员会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撤换;听取和审议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主席团成员资格: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一年内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的不称职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放弃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四)其他不再适合作为主席团成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罢免、调整或撤换。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或负责人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省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负责人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上述经费均用于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Liaoning TV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LTAA”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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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4—2285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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