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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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指南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按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主席

王   丹

顾   问

马秉枢    王树清    卢   林    李宴清    张世刚    赵博海

主   席

胡崇炜

副主席

王   荐    王军轩    甘海民    刘远武    孙学辉    曲奎萍    师索民    李   洋    李   琳    苏德永    武   威

施恩波    赵立新    董文广

理   事

王大公    勾雨峰    申景东    朱   利    刘长龙    刘宏卫    朱明月    刘源涛    李丽敏    李京臣    李   琪

冷恒宇    张   威    陈洪普    耿晓弘    黄海林    于学彪    于绩伟    马世周    马   琳    王大公    王少伯

王代元    王永刚    王吉鸿    王军轩    王丽萍    王秀梅    王   荐    王重石    王晓峰    王铁军    王继雷

王   琥    王   喆    勾雨峰    邓云凉    甘海民    申景东    冯   岩    邢占一    师庆华    师索民    曲奎萍

朱   利    朱明月    刘士业    刘长龙    刘   汀    刘发林    刘宇辉    刘远武    刘丽颖    刘宏卫    刘桂芝

刘   智    刘   鹏    刘源涛    许   彪    孙万民    孙金龙    孙学辉    孙   勃    孙晓燕    孙   越    牟小萌

苏盛峰    苏德永    李玉坤    李   伟    李丽敏    李   凭    李京臣    李   洋    李家辉    李   琪    李   琳

李   震    李德刚    杨永滨    杨建中    杨   悦    肖   楠    吴玉璋    吴成余    里   丹    伯绍刚    佟   铸

邹明言    冷恒宇    沈尚明    宋月华    宋莹川    宋   斌    张玉峰    张庆钧    张齐岩    张   军    张实惠

张春龙    张   威    张显东    张信凯    张胜九    张景波    张   鹏    张福有    陈国成    陈洪普    邵春子

武志坚    武   威    苑书昕    林茂芃    金玉志    赵友章    赵立新    赵红星    赵志航    赵庚华    赵晓晨

胡学军    胡崇炜    施恩波    姜   纯    姜   勇    秦玉滨    耿晓弘    徐   强    凌   鹤    高凤江    高玉刚

高   辉    黄海林    阎海波    梁文夫    梁宏伟    董文广    董晓祺    鲍明琳    缪广力    燕力伟    魏雨蒙

魏家春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主题创作、生活采风、评奖评审、展览展示、学术研究、评论研讨、教育培训、典型推介、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在书法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书法骨干和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完善对优秀书法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书法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书法精品力作。 

      第九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书法教育规范化和书法理论系统化,推动书法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书法教育,为繁荣发展书法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 

      第十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推广和普及书法艺术。 

      第十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积极反映书法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书法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书法事业。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全省各市书法家协会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书法家协会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符合入会条件者申报加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对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章程,经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权益,参加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选举产生理事会;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职责,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组成原则:省书协领导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主席团年龄梯队建设,注重艺术门类的全面发展,注重新文艺群体,特别注重艺术水准的把握,主席团人选要有较深的书法艺术造诣,在国家级届展中成绩优异,得到业内公认。省书协主席团建设成为专家型、工作型和服务型相结合的班子。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任期不超过一届。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简称“辽宁省书协”,会址设在沈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3月20经省文联第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二)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辽宁省内,或在辽宁省内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认同并自愿遵守《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章程》和《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简称“省书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在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辽宁省书协主办的“辽宁省届展”(辽宁省第X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辽宁省兰亭展(第X届辽宁书法兰亭奖)、“辽宁省专项届展”(如:辽宁省妇女书法展、辽宁省青年书法展、辽宁省老年书法展、辽宁省篆隶楷展、辽宁省册页展等)入展一次或者入选两次。

2.由省文联、省书协参与主办具备入会条件的“全省性展览”,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3.由辽宁省书协参与主办全省性青少年书法大赛,获奖作者满18周岁后,作为加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条件之一。

4.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书法考级,通过10级的作者,作为加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条件之一。

5.由各市书协主办的全市专业性征稿类书法展,并在省书协监督评审下(各地市每年不超过一次),获奖作者(前20名作者)作为加入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条件之一。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辽宁省书协主办的专题书学研讨会论文入选二次。

2.在辽宁省书协认可的专业书法报刊(如《中国书法》《书法》《书法丛刊》《中国书法报》《书法导报》《书法报》等),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的论文两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三千字,符合学术规范。

3.有国家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书法学术专著,该专著应有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介意见。

4.论文或专著合作作者申报的,仅限第一作者申报。

(三)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含新闻)工作等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且其书法创作或书法论文、专著具备一次入会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教育机构从事书法教育工作10年以上,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2.在市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和出版社或各团体会员书法网站担任编辑工作或专职记者工作10年以上,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四)从事书法组织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各市、县、区团体会员秘书长以上职务。

2.任职5年以上。

3.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

4.申报时仍在职在岗。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渠道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书协推荐。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1.按照入会基本条件填写《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交1份,申请表需由两名省书协会员签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2寸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另附);

3.符合入会条件的获奖(入展、入选)证书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签署的入会承诺书。

(三)审批程序

省书协个人会员发展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初审

申请人填写《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报送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属的团体会员单位对入会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至省书协。

2.复审

省书协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统一汇总集中提交省书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3.终审

省书协主席团会议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报省文联组联部备案。

4.公示与发证

经终审通过的拟发展会员名单,在辽宁文艺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省文联指定账户缴纳会费后,制发会员证,申请人正式成为省书协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费缴纳管理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费为一次性500元。个人会员终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办理会费缴纳手续,收款账户信息可通过辽宁文艺网查询,需在终审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缴费,完成缴费后协会将据此发放会员证,逾期未缴且未向省书协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个人会员会费由省文联机关财务统一管理监督并纳入机关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使用遵循对会员负责、普惠性原则,专项用于协会、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礼遇优秀书法艺术家、提供会员服务等相关事项。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58175

  电子邮箱:lnssx201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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