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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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电影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电影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顾   问

王   伟    王   玮    卢苏宁    张雪冬

主   席

庚钟银

副主席

于世辉    于和伟    田晓佳    刘   英    李旭明    赵春林    侯   勇    费晨光    彭安宇    董   博    韩   涛

理   事

于   苗    于   珧    于   雷    于世辉    于和伟    于海龙    马   爽    马   野    王   野    王香宁    王洪丰

王敬峰    艾   娜    叶   可    田晓佳    白清秀    庄   君    刘   英    刘   振    刘   鹏    刘乃侠    刘世龙

刘若云    刘沿赓    刘艳妮    安   勇    安   琳    许维萍    孙   媛    苏妮娜    李   民    李   刚    李   涛

李   硕    李   静    李   霞    李旭明    李冀弢    杨   芳    杨   竞    杨   喆    邱   静    何   丹    汪兰川

宋佳伦    张   晶    张奉宝    陈冬冬    陈秀云    陈国峰    陈泰龙    范   妮    金   峰    金桂斌    周景全

庚钟银    郑天娇    郑进宝    单   丹    赵春林    赵海燕    赵紫麟    赵景然    胡海迪    哈晓光    侯   勇

费晨光    徐曾斌    栾绍凯    郭克彬    常   宁    梁   强    扈   平    彭安宇    董   哲    董   博    董与思

蒋建兵    韩   涛    韩亚楠    程远征    解常松    潘雨晨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29日) 

  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辽宁省电影家和电影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电影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电影家、电影工作者、电影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电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成果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电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电影工作者行为守则,在电影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电影工作者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电影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中青年电影骨干和优秀基层电影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不断提高电影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引导电影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艺术规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提升辽宁电影原创力,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致力于电影理论研究和评论,助力电影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电影教育,积极推动理论成果指导电影实践。提倡健康的电影评论,发挥其在引领艺术创作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电影评奖活动,开展优秀作品推优、展示活动,发现、培育优秀作品和人才,对优秀的电影创作、论著等给予宣传推介、表彰奖励,强化各类评选展映活动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电影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电影活动、青少年电影活动,推广和普及电影艺术。 

  第十二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电影文化交流,扩大与各国、各地区电影组织的联络与合作,加强同中外电影界的友好往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十三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反映辽宁电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文艺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积极加强电影界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辽宁电影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各市电影家协会、有电影学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权益,完成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电影创作、电影表演、电影导演、电影发行放映、电影理论研究、电影艺术教育、电影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取得一定成绩,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经两名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电影工作者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考虑。没有所属团体会员的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理事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的,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 有遵守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 

  (二)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电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由省影协驻会领导机构向协会主席团予以通报。 

  (一)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权益、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 

  第二十二条  凡无故或因工作领域改变、无法联系及其他原因,长期不参加辽宁省电影家协会活动的,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可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两年内1次也不参加本会线下或线上活动的不称职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名誉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不超过一届。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罢免、调整或撤换。 

  第三十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辽宁省电影家协会。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5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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