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辽宁美协于1957年2月在沈阳成立,原名为中国美术家协会辽宁分会。现有辽宁美协会员2843名,中国美协会员642人。协会设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雕塑、设计艺术、动漫、漫画等七个专业艺委会,并在辽宁美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成立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专家委员会。
60年来,辽宁省美协团结全省美术工作者,始终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出精品,出人才”为目标,积极举办全省全国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努力推动美术创作,发现和培养优秀美术人才,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开展对外交流,编辑出版美术刊物和书籍,为辽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6日第十次美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辽宁省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建领导机关是辽宁省文联党组。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讨、书刊出版、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美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在美术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美术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中青年骨干和优秀基层美术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不断提高美术创作水平,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八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引导美术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艺术规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提升辽宁美术原创力,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助力美术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美术教育,积极推动理论成果指导美术实践,引导辽宁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积极组织推荐参加全国美术评奖活动,开展好“辽宁美术金彩奖”评选及其他展赛,对优秀美术成果和成绩突出的团体、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宣传推介。健全规范评奖程序,提升美术评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赛评选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委会、艺委会优势,推动辽宁美术行业建设。
第十二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美术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青少年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三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努力办好协会所属网站,及时反映辽宁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及有关活动情况,提高协会信息化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省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五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美术文化交流,扩大与各国、各地区美术组织的联络与合作,加强同中外美术界的友好往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辽宁美术走向世界。
第十六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辽宁美术事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十七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反映辽宁美术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美术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市级美术家协会为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其它相当于市级并以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为骨干的有关组织及单位,具备合法资格、赞同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由其主管单位推荐,向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成员加入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规划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译著评论、编辑出版、艺术设计、专业教育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赞成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美术家协会或省属单位的推荐,经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权益,参加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向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时交纳会费,为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建设作出贡献的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工作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按指定名额推选提名,提交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会员团体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备案。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5年。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应参加的活动等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放弃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名誉主席、顾问对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名誉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不超过一届。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省文联党组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决议。秘书长空缺时,经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同意,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会费用于补充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简称辽宁省美协。会址设在省会城市沈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辽宁省美术家协会。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4月20日经省文联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辽宁省内,或在辽宁省内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认同并自愿遵守《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省美协”)。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业绩条件实行积分制。积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即具备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具体积分标准分以下类别执行:
(一)美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1.作品入选中国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详见中国美协官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申报人须至少有1件独立创作作品入选省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并达到申请入会分值为2分的计分条件):独立创作,计6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计1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作品入选省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详见省美协在辽宁文艺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申报期内未列入该表的展览,其相关成果不计入年度申报积分):独立创作作品,入展及以上作品计2分,入选作品计0.5分;合作作品,核定分值为2分的,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核定分值为0.5分的,第一作者计0.5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作品获辽宁美术金彩奖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金奖:独立创作,计6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计1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银奖:独立创作,计4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5分,第三作者计0.5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铜奖:独立创作,计3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计0.5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市级重大综合类或学术性展览中获最高奖项(此类展览需提前报省美协审批通过),计2分,合作作品不计分,此项分值不重复累积。
5.申报入会的积分中,合作作品累积积分不超过3分。
6.同一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符合计分条件,仅计1次;同一作品多次入选不同展览的,仅计1次;构图高度雷同的作品(含以作品局部衍生的新作),无论入选何种展览,仅计1次,不重复累积。
(二)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理论研究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独立撰写的学术著作或文章获中国美协主办的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入选全国美术高峰论坛、全国青年美术理论研讨会、青年美术论坛,计6分。合作著作或文章,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独立或合作撰写的论文(3000字以上)公开发表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计4分;合作文章,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在公开发行的普通期刊发表的,计2分;合作文章,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4.主持的美术类课题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且验收结项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的,课题主持人计6分;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计4分,第二负责人计2分,第三负责人及以后不计分。
(2)入选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省部级艺术基金项目的,课题主持人计4分;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计3分,第二负责人计1分,第三负责人及以后不计分。
5.单独出版美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15万字以上),计4分;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出版社原则上应为大陆境内出版社。
6.独立编著美术理论著作,计2分。合作编著,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7.教材、技法讲座汇编、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类出版物,其相关成果不计分。
(三)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新闻出版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时处于在职在编在岗状态。
2.在省级重点美术出版社、新闻媒体连续从事美术编辑或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工作满10年的,计2分。
3.在省级重要美术媒体或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正职负责人满3年,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满10年重复累积。
4.个人编辑的美术类书籍、采写的美术类新闻获全省性或全国性新闻出版类奖项、取得相关艺术成就的,计2分。合作成果不计分。
5.个人在省级及以上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2000字以上理论评论文章或重要新闻报道的,计1分。合作成果不计分。
(四)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美术教育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时处于在职在编在岗状态。
2.在高等院校、专业艺术院校从事美术专业教学满10年或担任院(系)美术专业负责人满5年的,计2分;在中小学持续从事美术教学工作满10年且成绩突出(需提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美协出具的证明)的,计2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的,计2分;获其他国家级、省部级教学荣誉的,计1-2分。
4.独立编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每本计2分;合作编著、主编的,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位作者及以后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类书籍不计分。
5.主持国家级重点美术教学项目、课题或美育案例获奖的,计3分;获其他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的,计1-2分(此项为指导学生参加活动获奖,要求为国家或省部级相关职能部门主办并设指导奖的美术活动)。
6.独立撰写的3000字以上美术教育相关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合作论文不计分。
(五)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1.申报时须在本类别第2、3项规定的市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并有相应从业经历,申报时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职在编在岗证明。
2.本协会驻会负责同志、聘任的专业艺术委员会委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主席团、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
3.在市级及以上美术馆、博物馆、艺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连续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满5年或在各级美术家协会连续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满5年的,计2分。
4.作为主要策划、组织者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美术活动且成绩突出的(需提供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计2分。
5.获省部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先进工作者的,计2分。
6.获国家级、省部级美术相关荣誉的,计2分。
(六)其他积分项目
1.在上述五个申报类别积分标准的基础上,另有以下情况仅计1次,不重复累积:
(1)取得全日制美术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计2分。
(2)取得美术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证书为准),计2分。
(3)使用上述1、2项关于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作为申请入会积分条件的,获得专业职称、学历学位之前的学术成果不计入申报积分,积分核定以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批复文件的颁布时间为界。
(4)70周岁及以上,在全省或所在地市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的美术工作者,经省美协考察核实,所在地市美协出具证明的,计2分。
(5)持续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满1年且成绩显著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鉴定意见),计2分。
(6)边远民族地区美术工作者,计1分。
(7)“文艺两新”美术工作者,经所在地市美协出具证明的,计1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申报。省美协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申报通知通过辽宁文艺网及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发布,明确申报要求、时限及流程。
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学习所在地的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统一推荐报送;非团体会员单位的省直单位申请人(省内高校申请人经由所在地市美协推荐)可直接向省美协递交材料。各推荐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材料汇总及报送。省美协不接收个人直接申报。
第五条 申报要求。申请人须登录辽宁文艺网或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及本细则。下载填写《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确保内容工整、真实、准确,并同步提交以下材料:两张小2寸证件照、获奖(入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获奖(入选)作品图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纪失德行为承诺书,一并报送至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
申报人存在填报虚假信息,虚报参展项目、冒充他人名义、涂改伪造申报材料、抄袭剽窃作品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情况通报所在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并在辽宁文艺网或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公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六条 审批程序。会员发展入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入会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至省美协。
2.复审:省美协对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审意见后提交省美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3.终审:省美协召开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拟入会会员名单。
4.公示:拟入会会员名单通过辽宁文艺网、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公示无异议的新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省美协统一办理会员证并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业绩条件,仅代表具备申请入会的条件,不构成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经省美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报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后生效,由辽宁省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辽宁省文联党组会通过后通过后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办公指南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57810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lnsmx.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