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是由全省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 成立于1960年的辽宁舞协,四十多年来团结、指导着全体会员为辽宁舞蹈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辽宁的舞蹈代表国家出访数国并在世界青年联欢节获金质奖;改革开放后的辽宁舞剧在国家“文华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屡获荣誉。辽宁的舞蹈教育始终在全国领先,多年来培养出的尖子人才在国内及世界一流院团中担任主演。辽宁省舞协的主要任务是协助、配合党和政府宣传文艺方针,做好舞蹈艺术的作品创作、学术研究、成就展示及内外交流工作。辽宁的舞蹈创作、表演、教育已形成了综合优势,辽宁舞蹈将随着辽宁的全面振兴而再创辉煌。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照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辽宁舞蹈界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评奖办节、理论研讨、志愿服务、社会舞蹈教育、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舞蹈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和行业标准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行为守则,在舞蹈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舞蹈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舞蹈艺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钻研业务,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自主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蹈精品力作。
第八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舞蹈工作者特别是舞蹈新文艺群体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优秀的舞蹈创作、表演、教育、理论评论、志愿服务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舞蹈工作者的榜样示范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九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组织辽宁舞蹈“荷花奖”等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舞蹈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辽宁舞蹈“荷花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舞蹈教育规范化和舞蹈理论系统化,助力舞蹈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舞蹈教育,为繁荣发展舞蹈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着力促进融媒体发展,反映舞蹈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一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舞蹈行业建设和舞蹈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和舞蹈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不断提升舞蹈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努力促进舞蹈工作者的大团结。尊重、扶持辽宁省各地区各民族舞蹈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舞蹈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舞蹈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中外各地区的舞蹈组织和舞蹈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辽宁舞蹈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加强与全国各地区舞蹈组织和舞蹈家的联系,增进同各地区舞蹈家的团结和友谊,有计划地开展舞蹈文化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广泛借鉴各地区先进舞蹈文化和科研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提升辽宁舞蹈文化在全国文化中的地位,推动辽宁舞蹈走向全国,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全国舞蹈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权利和权益,为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交流等提供服务。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舞蹈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舞蹈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舞蹈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舞蹈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舞蹈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各市舞蹈家协会、各会员单位均为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凡赞成本章程,有相当数量的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全省性的产(行)业舞蹈家协会,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对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舞蹈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辽宁省舞蹈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权益,参加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向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辽宁舞蹈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其它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负责人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五年。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等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名誉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任期不超过一届。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主席团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罢免、调整或撤换程序。
第三十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辽宁省舞蹈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归属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辽宁省舞蹈家协会。
辽宁省舞蹈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2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