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摄影家及摄影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59年3月13日,时称中国摄影家协会辽宁分会,1993年更名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并对会员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其主要任务是推进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增进国内外摄影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摄影活动,推进中外摄影交流。同时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培养后备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并组织省展和各种形式的影展、影赛、评奖活动,向国展、国际影展推荐优秀作品。截至2020年5月,现有国家级会员930人,省级会员5200余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 席
线云强
副主席
史 春 刘孝良 刘海东 李永宏 张立彦 陈 松 林简娇 周福刚 贾峻峰 谢 军
理 事
于圣蛟 门中卫 马 骐 马海浩 王 波 王 毅 王乃功 王天抒 王永军 王华涛 王启明
王妮妮 王晓辉 王铁衡 王梅生 王朝辉 乌春雷 石勐尧 卢国忠 田 萍 田 嘉 田卫涛
田志伟 田润丰 史 春 包 威 曲 弋 曲 洋 朱晓兵 伊成略 刘 杰 刘 水 刘 征
刘 昶 刘大辉 刘以文 刘玉昕 刘孝良 刘海文 刘海东 关伟超 关晓刚 孙 刚 孙 旭
孙大勇 孙小川 孙小伟 孙光辉 孙国文 孙姗姗 孙海林 纪 元 纪小文 严 程 苏妮娜
李 为 李 东 李 跃 李 静 李文涛 李永宏 李助威 李杰男 李宝生 李孟楠 李春锦
李鹏飞 杨 光 杨 阳 杨 喆 杨国胜 吴 喆 吴长海 吴文野 吴成钢 吴乾隆 邸玉伦
邹 冰 邹大宁 辛 敏 宋卓然 宋振军 初忠礼 张 宏 张 昕 张 怡 张 健 张 溥
张 漪 张玉山 张东明 张立彦 张连军 张奎武 张晓伟 张恩德 张超楠 陈 松 陈 锋
陈金宏 陈念湘 陈晓明 邵广红 林天国 林治广 林简娇 尚 江 罗建军 金 东 周建伟
周福刚 孟秋宇 孟晓军 线云强 封建平 赵 欣 赵 亮 赵艺卓 赵敬东 胡毅田 施振宇
栗 粟 贾峻峰 贾朝辉 夏 岩 党 艳 徐 丹 徐 博 徐桂明 凌 江 凌 鹤 高 健
高玉武 高树林 郭常连 曹 刚 阎文扬 梁达明 逯云龙 隋显波 蒋振宇 韩 川 韩 菲
韩 啸 程 民 谢 军 裘远真 虞连昌 谭 珊 翟 军 翟有丰 滕利明 燕东亮 薛志军
冀 立 戴 兵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7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第十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辽宁摄影事业,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全省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摄影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摄影工作者和优秀摄影作品,引导摄影工作者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第九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建立对杰出摄影艺术家、优秀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摄影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
第十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摄影工作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辽宁故事,弘扬新时代中国精神、辽宁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重视事关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发挥其在引领摄影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摄影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摄影教育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系统化,助力摄影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摄影教育,为繁荣发展摄影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着力促进融媒体发展,及时反映摄影创作、学术、理论、教育、展览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省摄影艺术展、辽宁省青年摄影十佳、辽宁省青年摄影大展等评奖评选、展览展示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当代摄影审美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评审机制,提升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第十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和新摄影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摄影活动,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第十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包括新摄影群体在内的摄影工作者合法权益,为会员从事创作、展览、评论、研究、出版、国际交流等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省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全国各地摄影组织和摄影家的联系,开展摄影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借鉴各地区先进摄影成果,提升辽宁摄影地位,推动辽宁摄影走向全国。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摄影家的交流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界的友好往来,推动辽宁摄影走向世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积极努力,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全省各市摄影家协会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省性摄影社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加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辽宁省内从事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赞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工作,参加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获得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推荐新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等,由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士,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等,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简称辽宁省摄协。英文全称是“Liaoning Provinci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LNPA”。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辽宁省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
(2026年1月30日经省文联第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摄协)章程》《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辽宁省内生活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赞成并遵守《省摄协章程》《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省摄协。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达15分以上(含15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成为会员。
具体积分规定为: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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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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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协主办的重要品牌展览(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全国青年摄影大展、“伯奇杯”中国创意摄影展、Top20中国当代摄影新锐展、“徐肖冰杯”纪实摄影展等)或中宣部、中国文联、文旅部等部门举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中国摄影金像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摄影类)获得者 |
1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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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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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入选经中国摄协认证的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和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入选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联展的;获得辽宁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厅等部门主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辽宁新闻奖(摄影类)获得者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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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在《人民日报》《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等报刊发表作品;入选辽宁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厅等部门主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 |
5分/件 |
|
A5 |
获得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省青年摄影十佳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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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金质收藏作品 |
1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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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银质收藏作品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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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铜质收藏作品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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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优秀奖/入选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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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金奖 |
10分/件 |
|
A11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银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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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铜奖 |
6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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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入选作品 |
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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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在中摄协网站举办个人作品展(A),获得北京函授学院优秀学员称号并在北京函授学院网站举办个人作品展(B)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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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在中国摄影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等出版个人摄影作品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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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在平遥、大理、丽水等国内知名摄影节、双年展、摄影周等参展(商业性展览除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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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金奖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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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银奖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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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铜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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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优秀奖/入选 |
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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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在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届次展赛中荣获等级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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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在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届次展赛中获优秀奖/入选 |
5分/件 |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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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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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 |
15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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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摄影文章获国家级文艺理论、评论类奖项,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 |
15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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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在《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中国摄影年鉴》等刊发摄影文章(800字以上) |
10分/篇 |
|
B4 |
获省摄协组织的论文征评选集活动优秀论文 |
12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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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入选省摄协组织的论文征评选集活动 |
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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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在其他具有全国正规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摄影理论评论文章(800字以上) |
8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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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在中国摄协、省文联、省摄协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发表摄影理论评论文章 |
5分/篇 |
3.在新闻媒体从事摄影工作和从事摄影教育、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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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
C1 |
在媒体或相应专业单位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或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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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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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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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就读于北京摄影函授学院(辽宁)学员获得基础班结业证书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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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参加省摄协组织的工作坊(自费)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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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参加省摄协组织的专业摄影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 |
5分 |
4.从事摄影组织、其他工作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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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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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主席(会长)、秘书长;在各县、市(区)级摄协担任主席(会长),长期从事基层摄影组织工作,为繁荣基层摄影事业作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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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经省级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从事摄影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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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对省摄协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由主席团研究破格吸收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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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在图片产业、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经营等领域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专利者,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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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副主席(副会长);在各县、市(区)级摄协担任秘书长;经市级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从事摄影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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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积极组织、参与省文联、省摄协主办、承办的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组织者、志愿者,成绩突出 |
组织者8分 志愿者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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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艺术摄影学会、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等国家级专业摄影组织会员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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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从事商业图片摄影和视频拍摄,具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摄影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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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
从事展览策划、运营等方面工作,突出成绩,具有3次以上专业机构活动经历,在业界有一影响力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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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
中国文联所属美术、影视、评论等与摄影相关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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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
省文联所属美术、影视、评论等与摄影相关的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 |
8分 |
说明: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请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获得入会资格。
(2)不同类别的业绩分可以叠加计算。同一件作品多次获奖、入选、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获奖、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3)“摄影文章”指摄影理论、评论、史论、创作体会、作品点评、器材点评、技术探讨等文章,但不包括摄影简讯、消息等新闻体裁的稿件。
(4)“图片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的图片,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新闻报道、理论、散文随记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5)获一、二、三等奖,等同于获金、银、铜奖。
(6)达到入会申报基本业绩分值,且具有以下申报条件之一者,原则上经评审优先发展入会:
A.入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1次。
B.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全国青年摄影大展、“伯奇杯”中国创意摄影展、Top20中国当代摄影新锐展、“徐肖冰杯”纪实摄影展等重要摄影品牌展览1次。
C.在省摄协主办的评奖(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青年摄影十佳评选)和届别摄影展览(省展、省青年展)中获奖或入选1次。
D.作品具有较广泛影响,业绩较为突出的摄影人,特别是新闻摄影工作者、青年摄影工作者、新摄影组织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摄影工作者。
(7)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办的“届次展”举办周期为两年(含两年以上);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举办周期为1年(含1年)以上;奖项设置: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30件,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130件;每位参赛者当届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3件。“届次展”须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向省摄协备案,否则不计入入会分值。报备材料包含:展赛方案、征稿启事、评选过程、获奖名单,以上四项内容须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公章一份,须报送作品小图电子版。
(8)由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主办的届次展赛,举办周期为1年(含1年)以上;奖项设置: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6件,优秀奖或入选不超过30件,每位参赛者当届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2件。各专业委员会的展赛活动方案须先报省摄协,经同意后按活动方案执行,否则不计入入会分值。“届次展”须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向省摄协备案,报备材料包含:展赛方案、征稿启事、评选过程、获奖名单,以上四项内容须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公章一份,须报送作品小图电子版。
(9)受理的业绩证明为上年度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的业绩。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申报。省摄协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申报通知通过省摄协媒体平台发布,明确申报要求、时限及流程。
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属的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统一申报。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及摄影“两新”人员申报人可直接向省摄协申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汇总及报送。
第五条 申报要求。申报人须登录省摄协微信公众号,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及本细则。下载填写《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入会申请书》,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规范:
(一)申报人须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件(JPEG格式,不小于2M,不大于5M)或短视频作品2件(时长不超过5分钟,文件量不超过500M);有关业务且不少于10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作品小图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材料,本人签字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承诺书;2张小2寸(4cm*3cm)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背后写上姓名备用)。
(二)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图书出版、摄影教育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须提供学历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三)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应提交获奖、发表、入选等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在各地、市、区、县级摄协和产行业摄协担任主席(会长)、秘书长、副主席(副会长),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盖章扫描件)、业绩证明(盖章扫描件)及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证明(负责人签字的盖章扫描件)。
(五)从事摄影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工作的申报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推荐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所属会员申报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初审,通过后将纸质入会申请书(正反而A4纸打印一式两份),须申报人亲笔签名,由两名省摄协会员介绍(介绍人应在申报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将纸质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摄协。
(二)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及摄影“两新”申报人须在入会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由两名省摄协理事介绍,介绍人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正反而A4纸打印一式两份)(已退休人员无须加盖公章)。本人将纸质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摄协。
(三)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应对推荐申报人的遵纪守法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和摄影业绩进行充分了解掌握,经核实后,推荐。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会员发展入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入会申请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省摄协。
(二)复审:省摄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审意见后,提交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三)终审:省摄协召开主席团会议,审定拟入会人员名单。
(四)公示:拟入会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通知:正式入会名单报组联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入会通知书。
(六)缴费:一次性缴纳500元会费后,履行相关入会手续。
第八条 转会程序
辽宁省外的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调动到辽宁工作、生活的,可转为省摄协个人会员,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年度个人会员申报同期申请;
(二)提供原会员证等有效会籍证明及原所属协会出具的转会函;
(三)省摄协审核;
(四)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定;
(五)与新入会会员同期公示,注明转会;
(六)名单报组联部审核备案后,一次性缴纳500元会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荣誉会员
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经省摄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授予其省摄协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十条 实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申报人存在填报虚假信息,虚报参展项目、冒充他人名义、涂改伪造申报材料、抄袭剽窃作品或论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报资格,纳入省摄协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情况予以通报。申报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的,予以退回处理,补齐材料后可重新申报。往年申报未通过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会员正式入会时间以省摄协主席团会议批准通过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5年后,每3年进行一次年审注册。年审、换证、补证不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文联审批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摄协负责解释。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办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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