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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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杂技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其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辽宁省杂协成立于1982年,现有14个团体会员单位,400多名个人会员。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广泛团结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按姓氏笔画排序)

名誉主席

齐春生

顾   问
王均海    吴文鹏    董峥臻
主   席
安   宁
副主席
王立巍    尹   力    冮   强    杨志伟    张剑英    周仲涛    康   辉
理   事
卜天浩    马   俊    马   梅    王   丹    王   晓    王   群    王立巍    王枫溱    王振军    王德刚    尹   力
尹万策    左晓丹    付鑫婷    冮   强    吕   萌    朱思念    乔新慧    任   莉    任宪斌    全   力    刘臣君
刘林田    安   宁    孙剑非    杜   凯    李   佳    李   强        李诺亚方舟        杨   竞    杨天宝    杨志伟
杨剑胜    杨贺然    佟天舒    邹   宇    沙   冰    沙文硕    张   宇    张   晓    张   鑫    张天来    张剑英
张晓宓    陈   忆    陈   浩    陈   辉    周仲涛    郑孝博    单   单    赵   树    赵羚榆    柳玉强    钟   鹂
施春妹    秦   鹏    贾   辉    贾天时    贾福成    钱   莹      爱新觉罗天协      高明俊    康   辉    阎   浩
董   芳    鲁明月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辽宁省杂技家、杂技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杂技家、杂技工作者、杂技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全省广大杂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杂技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成果展示、先进典型推介、理论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杂技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七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杂技工作者自律公约,在杂技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杂技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杂技工作者队伍。 

  第八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中青年杂技骨干和优秀基层杂技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九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引导杂技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先进,推动杂技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十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杂技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扶持和引导民间杂技健康发展,提高艺术水准,发挥资源优势。支持开展民间的、业余的杂技活动,促进普及与提高,活跃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杂技评奖活动,对优秀作品人才给予宣传推介、表彰奖励。健全规范评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升杂技评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赛评选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努力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助力杂技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杂技教育,积极拓展正规学历教育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学培训工作,推动辽宁杂技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反映辽宁杂技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文艺群体在内的文艺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杂技文化交流,扩大与各国、各地区杂技组织的联络与合作,加强同中外杂技界的友好往来,为扩大辽宁杂技在世界的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杂技家和杂技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加强杂技界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辽宁杂技事业。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和发展杂技文化产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各市杂技家协会、省内各杂技团及带有杂技学科专业的艺术学校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杂技家协会权益,完成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辽宁省杂技家协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部分未成立杂技家协会的城市和没有团体会员单位的新文艺群体杂技工作者,符合上述条件,其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凡对辽宁杂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杂技艺术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会员、名誉顾问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义务:有遵守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杂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和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失德失范产生影响的,无故或因疾病、失联等原因,长期不参加辽宁省杂技家协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本会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职责:执行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5年。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二是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三是两年内未参加本会线下或线上应参加活动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违规违纪、失德失范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罢免、调整或撤换。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内各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地方协会、学会组织。本会对地方协会、学会组织在工作和业务上有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并应经常交流工作情况。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简称辽宁省杂协,英文名称是LIAONING ACROBATS ASSOCIATION (缩写为LAA),会址设在沈阳。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辽宁省杂技家协会。 

  辽宁省杂技家协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110003 

  电话:024—2282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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