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3月2日经省文联第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扩大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省剧协”)联络服务范围,促进会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入会条件资格
基本条件:
1.凡在辽宁省从事戏剧相关的创作、导演、表演、音乐、舞蹈、编辑、理论评论、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赞成协会章程,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思想健康,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能够自觉遵守《省剧协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辽宁省剧协主席团的决议,认真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维护省剧协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剧协交付的任务。
4.热爱戏剧事业,热爱生活、热爱工作,具有一定的戏剧艺术素养,在我省戏剧领域具有一定基础经验。具有为辽宁戏剧事业发展无私奉献精神,能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能够深入生活、扎根人民。
5.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禁止加入省剧协。
专业条件:
从事戏剧工作(剧本创作、导演、表演、舞美、戏曲音乐、戏剧评论、理论研究、教育、戏剧刊物编辑、外国戏剧翻译、戏剧团体的组织领导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省剧协会员。
1.凡从事导演、演员、舞美、戏曲音乐等工作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在省级以上的戏剧评奖活动中获个人一等奖者。舞台美术设计或有关舞台美术方面的发明创造被选入省级以上舞美展展览者(不包括集体创作)。
2.凡从事戏剧创作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其创作、改编、整理的剧本有一个在省级以上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或有二个大中型剧本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者及有二个以上大中型剧本在省(区、市)一级报刊发表及出版单行本者,或有一个以上大中型剧目在省(区、市)一级剧团上演,有一定影响,并具备大专学历者。以写独幕剧、小戏为主并有突出成就者可参照上述条件。
3.凡经常从事外国剧本翻译工作,所翻译的剧本有两个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者,或有二个以上剧本在省(区、市)有影响的院团上演过,并受到观众欢迎者。
4.凡从事戏剧评论工作其发表的评论文章累计在五万字以上或有专著,影响较大,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5.凡从事戏剧刊物的编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6.凡从事戏剧理论研究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研究成果,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7.凡在戏剧院校担任教学任务,并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8.长期从事戏剧团体或事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工作中业绩显著者。
9.戏剧从业者中的文艺两新人才,成绩突出,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者,可参照以上条件,优先考虑。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专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省剧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剧协推荐;在辽宁从事戏剧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有较强的为协会服务意愿、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创作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剧协提出申请。申报者符合入会条件,经省剧协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材料报送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省剧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1份,由两名省剧协会员作为推荐人并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剧协;
1.“文艺两新”入会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剧协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理会员证件);
4.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本人签署的无违纪失德行为承诺书。
5.申请人个人简历1份;
6.申请人艺术成绩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入会审批程序
1.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省剧协入会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由户籍或常住地所属团体会员单位初审。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应先吸纳其为本级会员,经考察培养后,再向省剧协申报。各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发展“文艺两新”入会,积极推荐优秀两新人才加入省剧协,通过团体会员单位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初审,直接向省剧协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省剧协负责初审。
2.复审。协会每年5月、11月对提交入会申请的人员进行复审,同时进行“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审。
3.终审。省剧协召开主席团会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须进行社会公示。
会员注册、管理
1.会员身份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省剧协统一发放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收入档案数据库。
2.会员证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说明申请补发。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处予以注销。
3.凡会员发生个人信息变更,应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4.会员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协会请假。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予以除名。
5.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行为,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可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6.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况:主动申请退会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存在违纪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连续三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申请入会时故意弄虚作假的;丧失中国国籍的。
会费管理、使用
1.根据《辽宁省戏剧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文联文艺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按程序收取会费,并规范会费管理和使用。缴费时限为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逾期15个工作日,取消其入会资格。
我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为一次性收取会费300元/人,除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外终身有效。如发生会员证丢失,会员需缴纳会员证工本费50元(含邮寄费用)。
2.本人家庭困难的,经剧协主席团会议审议,可以免收会费。
3.省文联对协会个人会员会费进行统一管理,会员会费使用秉持对会员负责和普惠性原则,重点围绕弥补项目经费缺口、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礼遇艺术家、服务会员等方面。
附 则
本细则经省剧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办法由省剧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