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来源:省摄协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02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7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十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辽宁摄影事业,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全省广大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对团体会员、摄影工作者和新的摄影组织、新的摄影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摄影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摄影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摄影工作者和优秀摄影作品,引导摄影工作者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不提高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建立对杰出摄影艺术家、优秀摄影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摄影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 

  第十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摄影工作中心环节,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摄影创新,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为时代存照、为人民画像,讲好中国故事、辽宁故事,弘扬新时代中国精神、辽宁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重视事关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发挥其在引领摄影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摄影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摄影教育规范化和摄影理论系统化,助力摄影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摄影教育,为繁荣发展摄影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着力促进融媒体发展,及时反映摄影创作、学术理论、教育、展览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认真组织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省摄影艺术展、辽宁省青年摄影十佳、辽宁省青年摄影大展评奖评选、展览展示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当代摄影审美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评审机制,提升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导向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第十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摄影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和新摄影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摄影活动,不断提升摄影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第十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包括新摄影群体在内的摄影工作者合法权益,为会员从事创作、展览、评论、研究、出版、国际交流等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省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全国各地摄影组织和摄影家的联系,开展摄影交流,沟通信息,开拓视野,借鉴各地区先进摄影成果,提升辽宁摄影地位,推动辽宁摄影走向全国。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摄影家的交流合作。扩大同海外摄影界的友好往来,推动辽宁摄影走向世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积极努力,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全省各市摄影家协会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产(行)业摄影家协会、全省性摄影社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决议,完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加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辽宁省内从事摄影创作、理论、教育、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赞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工作参加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活动,接受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获得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推荐新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等,由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士,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理事会理事候选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辽宁省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等,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助。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简称辽宁省摄协。英文全称是Liaoning Provinci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LNPA”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的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辽宁省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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