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
(2026年1月30日经省文联第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摄协)章程》《辽宁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在辽宁省内生活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赞成并遵守《省摄协章程》《摄影工作者自律公约》,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省摄协。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为积分制。积分达15分以上(含15分)者,可以提出入会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成为会员。
具体积分规定为: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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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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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协主办的重要品牌展览(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全国青年摄影大展、“伯奇杯”中国创意摄影展、Top20中国当代摄影新锐展、“徐肖冰杯”纪实摄影展等)或中宣部、中国文联、文旅部等部门举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中国摄影金像奖、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摄影类)获得者 |
1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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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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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入选经中国摄协认证的中国文联摄影艺术中心和中国摄协媒体、业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征集活动;入选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联展的;获得辽宁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厅等部门主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辽宁新闻奖(摄影类)获得者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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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在《人民日报》《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等报刊发表作品;入选辽宁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厅等部门主办的重要摄影品牌活动 |
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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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获得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省青年摄影十佳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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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金质收藏作品 |
1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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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银质收藏作品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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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铜质收藏作品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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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在省摄协主办的届次展中获优秀奖/入选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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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金奖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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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银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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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铜奖 |
6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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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获得省摄协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征集活动入选作品 |
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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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在中摄协网站举办个人作品展(A),获得北京函授学院优秀学员称号并在北京函授学院网站举办个人作品展(B)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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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在中国摄影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等出版个人摄影作品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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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在平遥、大理、丽水等国内知名摄影节、双年展、摄影周等参展(商业性展览除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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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金奖 |
1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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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银奖 |
10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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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铜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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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
在省摄协各团体会员主办的届次展赛或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中获优秀奖/入选 |
5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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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在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届次展赛中荣获等级奖 |
8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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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在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届次展赛中获优秀奖/入选 |
5分/件 |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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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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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出版摄影理论学术专著 |
15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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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摄影文章获国家级文艺理论、评论类奖项,论文入选中国摄协组织的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 |
15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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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在《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中国摄影年鉴》等刊发摄影文章(800字以上) |
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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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获省摄协组织的论文征评选集活动优秀论文 |
12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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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入选省摄协组织的论文征评选集活动 |
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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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
在其他具有全国正规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摄影理论评论文章(800字以上) |
8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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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
在中国摄协、省文联、省摄协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发表摄影理论评论文章 |
5分/篇 |
3.在新闻媒体从事摄影工作和从事摄影教育、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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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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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在媒体或相应专业单位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摄影图书出版等专业工作或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专职摄影教育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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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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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摄影专业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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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就读于北京摄影函授学院(辽宁)学员获得基础班结业证书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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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参加省摄协组织的工作坊(自费)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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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参加省摄协组织的专业摄影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 |
5分 |
4.从事摄影组织、其他工作的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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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绩条件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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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主席(会长)、秘书长;在各县、市(区)级摄协担任主席(会长),长期从事基层摄影组织工作,为繁荣基层摄影事业作出一定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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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经省级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从事摄影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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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对省摄协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由主席团研究破格吸收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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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在图片产业、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经营等领域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专利者,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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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副主席(副会长);在各县、市(区)级摄协担任秘书长;经市级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从事摄影相关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负责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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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积极组织、参与省文联、省摄协主办、承办的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组织者、志愿者,成绩突出 |
组织者8分 志愿者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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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艺术摄影学会、中国新闻摄影学会等国家级专业摄影组织会员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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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
从事商业图片摄影和视频拍摄,具备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摄影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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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
从事展览策划、运营等方面工作,突出成绩,具有3次以上专业机构活动经历,在业界有一影响力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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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
中国文联所属美术、影视、评论等与摄影相关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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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
省文联所属美术、影视、评论等与摄影相关的省级文艺家协会会员 |
8分 |
说明: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请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获得入会资格。
(2)不同类别的业绩分可以叠加计算。同一件作品多次获奖、入选、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获奖、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3)“摄影文章”指摄影理论、评论、史论、创作体会、作品点评、器材点评、技术探讨等文章,但不包括摄影简讯、消息等新闻体裁的稿件。
(4)“图片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的图片,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新闻报道、理论、散文随记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5)获一、二、三等奖,等同于获金、银、铜奖。
(6)达到入会申报基本业绩分值,且具有以下申报条件之一者,原则上经评审优先发展入会:
A.入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或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1次。
B.入选中国摄协主办的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全国青年摄影大展、“伯奇杯”中国创意摄影展、Top20中国当代摄影新锐展、“徐肖冰杯”纪实摄影展等重要摄影品牌展览1次。
C.在省摄协主办的评奖(辽宁摄影金像奖、辽宁青年摄影十佳评选)和届别摄影展览(省展、省青年展)中获奖或入选1次。
D.作品具有较广泛影响,业绩较为突出的摄影人,特别是新闻摄影工作者、青年摄影工作者、新摄影组织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摄影工作者。
(7)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主办的“届次展”举办周期为两年(含两年以上);由多个团体会员主办的联合展赛,举办周期为1年(含1年)以上;奖项设置: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30件,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130件;每位参赛者当届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3件。“届次展”须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向省摄协备案,否则不计入入会分值。报备材料包含:展赛方案、征稿启事、评选过程、获奖名单,以上四项内容须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公章一份,须报送作品小图电子版。
(8)由省摄协各专业委员主办的届次展赛,举办周期为1年(含1年)以上;奖项设置: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数量不超过6件,优秀奖或入选不超过30件,每位参赛者当届获奖和入选作品总数不超过2件。各专业委员会的展赛活动方案须先报省摄协,经同意后按活动方案执行,否则不计入入会分值。“届次展”须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向省摄协备案,报备材料包含:展赛方案、征稿启事、评选过程、获奖名单,以上四项内容须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公章一份,须报送作品小图电子版。
(9)受理的业绩证明为上年度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的业绩。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申报。省摄协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申报通知通过省摄协媒体平台发布,明确申报要求、时限及流程。
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属的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统一申报。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及摄影“两新”人员申报人可直接向省摄协申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汇总及报送。
第五条 申报要求。申报人须登录省摄协微信公众号,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及本细则。下载填写《辽宁省摄影家协会入会申请书》,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规范:
(一)申报人须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件(JPEG格式,不小于2M,不大于5M)或短视频作品2件(时长不超过5分钟,文件量不超过500M);有关业务且不少于1000字的摄影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作品小图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材料,本人签字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承诺书;2张小2寸(4cm*3cm)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背后写上姓名备用)。
(二)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图书出版、摄影教育应提交单位开具的任职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职称证明(接受摄影教育的申报人须提供学历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三)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报人,应提交获奖、发表、入选等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在各地、市、区、县级摄协和产行业摄协担任主席(会长)、秘书长、副主席(副会长),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盖章扫描件)、业绩证明(盖章扫描件)及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证明(负责人签字的盖章扫描件)。
(五)从事摄影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工作的申报人,应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推荐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所属会员申报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初审,通过后将纸质入会申请书(正反而A4纸打印一式两份),须申报人亲笔签名,由两名省摄协会员介绍(介绍人应在申报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统一将纸质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摄协。
(二)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及摄影“两新”申报人须在入会申请书上亲笔签名,由两名省摄协理事介绍,介绍人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正反而A4纸打印一式两份)(已退休人员无须加盖公章)。本人将纸质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摄协。
(三)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省中直单位(含省内高校)应对推荐申报人的遵纪守法情况、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和摄影业绩进行充分了解掌握,经核实后,推荐。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会员发展入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省摄协团体会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入会申请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省摄协。
(二)复审:省摄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审意见后,提交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三)终审:省摄协召开主席团会议,审定拟入会人员名单。
(四)公示:拟入会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通知:正式入会名单报组联部审核备案后,发放入会通知书。
(六)缴费:一次性缴纳500元会费后,履行相关入会手续。
第八条 转会程序
辽宁省外的中国摄协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调动到辽宁工作、生活的,可转为省摄协个人会员,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年度个人会员申报同期申请;
(二)提供原会员证等有效会籍证明及原所属协会出具的转会函;
(三)省摄协审核;
(四)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定;
(五)与新入会会员同期公示,注明转会;
(六)名单报组联部审核备案后,一次性缴纳500元会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荣誉会员
为我省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经省摄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授予其省摄协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十条 实行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申报人存在填报虚假信息,虚报参展项目、冒充他人名义、涂改伪造申报材料、抄袭剽窃作品或论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报资格,纳入省摄协失信人员黑名单,相关情况予以通报。申报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的,予以退回处理,补齐材料后可重新申报。往年申报未通过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会员正式入会时间以省摄协主席团会议批准通过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5年后,每3年进行一次年审注册。年审、换证、补证不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省摄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文联审批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摄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