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1月30日经省文联第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工作条例》和《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 凡年满16周岁,户籍在辽宁省内,或在辽宁省内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认同并自愿遵守《辽宁省杂技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杂协”)。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入会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专业杂技艺术工作满三年(含在杂技专业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学习时间);
(二)在国际、国家级杂技(马戏)类赛事中获得相应奖项;
(三)在东北三省魔术展演、辽宁省魔术展演等区域及省级杂技类赛事(展演)中获得相应奖项;
(四)在《杂技与魔术》等杂技艺术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具有创新性的专业理论或评论文章不少于1篇;
(五)为我省杂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持续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等活动满一年且成效显著,经活动组织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在入会审核中予以重点考虑。
第三条 符合入会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按以下渠道提出申请:
(一)已成立市级杂技家协会地区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杂协推荐;
(二)切实畅通新文艺群体入会渠道,未成立市级杂技家协会的地区、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可直接向省杂协提出入会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一)《辽宁省杂技家协会会员申请表》1份。申请表需由两名省杂协会员签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未成立市级杂技家协会的地区、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可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经两名省杂协会员签名推荐后,报送省杂协。
(二)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证明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应清晰显示获奖人姓名、奖项信息、主办单位、发证日期等信息;论文复印件提供杂志封面和论文首页内容,无需全套复印;其它有助于申请入会的材料应精炼、不宜过多。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2张(1张贴于申请表,1张单独附交)。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签署的无违纪失德行为承诺书。
第五条 省杂协个人会员发展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初审
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及材料,由其户籍或常住地所属的市级杂技家协会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市级杂协统一报送省杂协,并同步通知申请人。未成立市级杂技家协会的地区、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及民间杂技工作者的入会申请,由省杂协开展初审工作。
(二)复审
省杂协对报送的入会申请及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省杂协主席团终审。
(三)终审
省杂协主席团对入会申请进行集中终审。终审通过的,报组联部备案。
(四)公示与发证
经终审通过的拟发展会员名单,在辽宁文艺网、辽宁杂技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制发会员证,申请人正式成为省杂协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细则经省杂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报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细则由辽宁省杂技家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