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入会细则(试行)
(2026年4月20日经省文联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扩大辽宁省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省舞协”)联络服务范围,促进会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提出加入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在辽宁工作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4.遵纪守法,遵守《中国舞蹈工作者行为守则》《辽宁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勇担社会责任,追求德艺双馨;
5.认同并自愿遵守《辽宁省舞蹈家协会章程》《辽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业绩条件(至少满足一项)
专业从事舞蹈创作、导演、表演、音乐、编辑、理论评论、教育培训、管理经营、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或在新文艺组织中从事舞蹈相关工作,符合以下业绩条件的(至少满足一项)
1.入选省级比赛、展演、评比、评奖的舞蹈作品的个人获奖者、集体节目的主创、主演、指导;
2.在市级比赛、展演、评比、评奖中获得最高等级奖项两次以上的舞蹈作品的个人获奖者、集体节目的主创、主演、指导;
3.在培养舞蹈人才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且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4.省舞协团体会员中的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5.各级各类舞蹈团体组织及舞蹈类新文艺组织(街舞委员会、国标舞专业委员会、少儿舞蹈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6.舞蹈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7.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发表、播出舞蹈作品和理论文章;
8.撰写或参与撰写并出版舞蹈专著;
9.在国家承认学历的舞蹈中高等院校(在校就读中专本科10年)和职业院校从事舞蹈教育工作(5年)。
10.有较强的为协会服务意愿、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创作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文艺两新”从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渠道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业绩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省舞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舞协推荐;在辽宁从事舞蹈工作的“文艺两新”从业人员,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通过省舞协主席团成员一名或理事两名作为推荐人向省舞协推荐并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辽宁省舞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1份,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舞协;“文艺两新”从业人员本人填写的《辽宁省舞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1份,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舞协,也可由省舞协主席团成员一名或理事两名作为推荐人并签名,报送至省舞协。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另附);
4.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承诺书;
5.申请人个人简历1份;
6.申请人艺术成绩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第五条 审批程序
省舞协新发展会员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人,填写《辽宁省舞蹈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报送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属的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对入会申请进行初审。原则上,各团体会员单位应先发展申请人为本级会员,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和培养后,向省舞协申报。通过初审的,提交省舞协,并通知申请人。各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发展“文艺两新”从业人员入会,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省舞协,通过团体会员单位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初审,直接向省舞协申报的“文艺两新”从业人员由省舞协负责初审。
2.复审。省舞协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统一汇总集中提交省舞协主席团审议;未通过复审的,申请退回初审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待条件符合入会条件资格要求后可重新申报。
3.终审。省舞协主席团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的拟接收会员,须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终审的,申请退回初审单位。
第六条 凡会员发生个人所在地、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应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告知变更信息。
第七条 会费
本会一次性收取会费300元。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经省舞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办法由省舞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