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试行)
(2026年1月30日经省文联第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扩大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曲协”)联络服务范围,促进会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入会基本条件资格
第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提出加入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在辽宁工作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4.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辽宁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勇担社会责任,追求德艺双馨;
5.赞成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二条 申请人业绩条件(至少满足一项)
1.专业从事曲艺相关的创作、导演、表演、音乐、舞蹈、编辑、理论评论、教育培训、管理经营、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或在新文艺组织中从事曲艺工作;
2.入选省级比赛、展演、评比、评奖的曲艺作品的个人获奖者、集体节目的主创和主演;
3.在市级比赛、展演、评比、评奖中获得最高等级奖项两次以上的曲艺作品的个人获奖者、集体节目的主创和主演;
4.在培养曲艺人才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且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5.省曲协团体会员中的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6.各级各类曲艺团体和曲艺组织及新文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7.曲艺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8.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发表、播出曲艺作品和理论文章;
9.撰写或参与撰写并出版曲艺专著;
10.在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从事曲艺教育工作。
11.有较强的为协会服务意愿、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创作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文艺两新”人员。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业绩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省曲协团体会员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曲协推荐;在辽宁从事曲艺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有较强的为协会服务意愿、有较高的艺术追求和创作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可通过户籍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省曲协提出申请。优秀的“文艺两新”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可优先考虑。申报者符合入会条件,经省曲协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报送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辽宁省曲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1份,由两名省曲协会员作为推荐人并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曲协;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另附);
4.申请人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承诺书;
5.申请人个人简历1份;
6.申请人艺术成绩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1套。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省曲协新发展会员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申请人,填写《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入会申请表》,报送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或常住地所属的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对入会申请进行初审。原则上,各团体会员单位应先发展申请人为本级会员,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和培养后,向省曲协申报。通过初审的,提交省曲协,并通知申请人。各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发展“文艺两新”入会,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省曲协,通过团体会员单位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初审,直接向省曲协申报的“文艺两新”人员由省曲协负责初审。
2.复审。省曲协将对入会申请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统一汇总集中提交省曲协主席团审议;未通过复审的,申请退回初审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待条件符合入会条件资格要求后再次申报。
3.终审。省曲协主席团集中对入会申请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的拟接收会员,须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终审的,申请退回初审单位。
第五条 凡会员发生个人所在地、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变更,应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告知变更信息。
第六条 会费
本会暂不收取会费。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省曲协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省文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办法由省曲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