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4月20日经省文联第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辽宁省内,或在辽宁省内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认同并自愿遵守《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省美协”)。
第二章 申报人业绩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业绩条件实行积分制。积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即具备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具体积分标准分以下类别执行:
(一)美术创作类积分标准
1.作品入选中国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详见中国美协官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申报人须至少有1件独立创作作品入选省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并达到申请入会分值为2分的计分条件):独立创作,计6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计1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作品入选省美协举办的入会相关展览(详见省美协在辽宁文艺网发布的“入会相关展览及活动申报积分信息表”。申报期内未列入该表的展览,其相关成果不计入年度申报积分):独立创作作品,入展及以上作品计2分,入选作品计0.5分;合作作品,核定分值为2分的,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核定分值为0.5分的,第一作者计0.5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作品获辽宁美术金彩奖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金奖:独立创作,计6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计1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银奖:独立创作,计4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作者计1.5分,第三作者计0.5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铜奖:独立创作,计3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计0.5分,第四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市级重大综合类或学术性展览中获最高奖项(此类展览需提前报省美协审批通过),计2分,合作作品不计分,此项分值不重复累积。
5.申报入会的积分中,合作作品累积积分不超过3分。
6.同一作者在同一种类、同一展览中有多件作品符合计分条件,仅计1次;同一作品多次入选不同展览的,仅计1次;构图高度雷同的作品(含以作品局部衍生的新作),无论入选何种展览,仅计1次,不重复累积。
(二)理论研究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理论研究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独立撰写的学术著作或文章获中国美协主办的中国美术奖·理论评论奖,入选全国美术高峰论坛、全国青年美术理论研讨会、青年美术论坛,计6分。合作著作或文章,第一作者计4分,第二作者计2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3.独立或合作撰写的论文(3000字以上)公开发表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发表的,计4分;合作文章,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2)在公开发行的普通期刊发表的,计2分;合作文章,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4.主持的美术类课题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且验收结项的,按以下规则计分:
(1)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的,课题主持人计6分;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计4分,第二负责人计2分,第三负责人及以后不计分。
(2)入选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省部级艺术基金项目的,课题主持人计4分;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计3分,第二负责人计1分,第三负责人及以后不计分。
5.单独出版美术理论学术专著、译著(15万字以上),计4分;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计3分,第二作者计1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出版社原则上应为大陆境内出版社。
6.独立编著美术理论著作,计2分。合作编著,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分。
7.教材、技法讲座汇编、散文集、随笔文集、诗词集、画册、人物传记、作品介绍类出版物,其相关成果不计分。
(三)新闻出版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新闻出版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时处于在职在编在岗状态。
2.在省级重点美术出版社、新闻媒体连续从事美术编辑或美术类专职记者、编辑工作满10年的,计2分。
3.在省级重要美术媒体或美术类出版单位担任正职负责人满3年,计2分。此项积分不与工作满10年重复累积。
4.个人编辑的美术类书籍、采写的美术类新闻获全省性或全国性新闻出版类奖项、取得相关艺术成就的,计2分。合作成果不计分。
5.个人在省级及以上美术类重要媒体上发表2000字以上理论评论文章或重要新闻报道的,计1分。合作成果不计分。
(四)专业教育类积分标准
1.申报本类别须具备与美术教育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申报时处于在职在编在岗状态。
2.在高等院校、专业艺术院校从事美术专业教学满10年或担任院(系)美术专业负责人满5年的,计2分;在中小学持续从事美术教学工作满10年且成绩突出(需提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美协出具的证明)的,计2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教育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的,计2分;获其他国家级、省部级教学荣誉的,计1-2分。
4.独立编著、主编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美术教材、专著,每本计2分;合作编著、主编的,第一作者计1.5分,第二作者计0.5分,第三位作者及以后不计分;个人画册、技法书类书籍不计分。
5.主持国家级重点美术教学项目、课题或美育案例获奖的,计3分;获其他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的,计1-2分(此项为指导学生参加活动获奖,要求为国家或省部级相关职能部门主办并设指导奖的美术活动)。
6.独立撰写的3000字以上美术教育相关论文,在有统一刊号的全国性专业刊物发表的,每篇计2分,合作论文不计分。
(五)组织管理类积分标准
1.申报时须在本类别第2、3项规定的市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并有相应从业经历,申报时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职在编在岗证明。
2.本协会驻会负责同志、聘任的专业艺术委员会委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主席团、相关专业艺委会出具鉴定意见。
3.在市级及以上美术馆、博物馆、艺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连续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满5年或在各级美术家协会连续从事美术组织管理工作满5年的,计2分。
4.作为主要策划、组织者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大型美术活动且成绩突出的(需提供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计2分。
5.获省部级及以上美术相关先进工作者的,计2分。
6.获国家级、省部级美术相关荣誉的,计2分。
(六)其他积分项目
1.在上述五个申报类别积分标准的基础上,另有以下情况仅计1次,不重复累积:
(1)取得全日制美术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计2分。
(2)取得美术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以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证书为准),计2分。
(3)使用上述1、2项关于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作为申请入会积分条件的,获得专业职称、学历学位之前的学术成果不计入申报积分,积分核定以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批复文件的颁布时间为界。
(4)70周岁及以上,在全省或所在地市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的美术工作者,经省美协考察核实,所在地市美协出具证明的,计2分。
(5)持续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满1年且成绩显著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鉴定意见),计2分。
(6)边远民族地区美术工作者,计1分。
(7)“文艺两新”美术工作者,经所在地市美协出具证明的,计1分。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组织申报。省美协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个人会员发展工作,申报通知通过辽宁文艺网及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发布,明确申报要求、时限及流程。
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学习所在地的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统一推荐报送;非团体会员单位的省直单位申请人(省内高校申请人经由所在地市美协推荐)可直接向省美协递交材料。各推荐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材料汇总及报送。省美协不接收个人直接申报。
第五条 申报要求。申请人须登录辽宁文艺网或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及本细则。下载填写《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确保内容工整、真实、准确,并同步提交以下材料:两张小2寸证件照、获奖(入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获奖(入选)作品图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纪失德行为承诺书,一并报送至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
申报人存在填报虚假信息,虚报参展项目、冒充他人名义、涂改伪造申报材料、抄袭剽窃作品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关情况通报所在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并在辽宁文艺网或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公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六条 审批程序。会员发展入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省美协团体会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入会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至省美协。
2.复审:省美协对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审意见后提交省美协主席团会议审议。
3.终审:省美协召开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拟入会会员名单。
4.公示:拟入会会员名单通过辽宁文艺网、辽宁文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公示无异议的新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省美协统一办理会员证并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业绩条件,仅代表具备申请入会的条件,不构成必定入会的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经省美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报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后生效,由辽宁省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辽宁省文联党组会通过后通过后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