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26年3月20日经省文联第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自觉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恪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籍贯在辽宁省或在辽宁工作、学习、生活满一年,赞成《辽宁省电影家协会章程》,且符合入会业绩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加入辽宁省电影家协会。
第二章 业绩条件
第三条 在符合总则要求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正式评定为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种编剧、导演、演员、美工、摄影、录音、音乐、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特技、照明等电影工作人员,电影技术、工程、编辑、记者、翻译、理论评论、美术、广告、经营管理、发行放映、制片等电影从业人员。
(二)虽未评定职称,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接收为本会会员:
1.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主席、秘书长,及各国有电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在高校担任电影艺术专业课的讲师或电影报刊的专业编辑,工作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者;
3.影视评论、研究著作在期刊杂志等已发表者;
4.荣获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单项提名者;
5.从事电影工作五年以上,对本会有突出贡献者;
6.在两部以上影片中担任创作、表演人员并有较大影响者;
7.电影作品在国家级奖项中获奖或取得省级奖项三等奖以上者。
第四条 鼓励新文艺群体申报。进一步拓宽新文艺群体的申报渠道,鼓励专业能力强、实际业绩突出、群众口碑好的“文艺两新”电影工作者申请入会。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人需按要求填写并打印《会员登记表》,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签署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体现本人业务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文艺工作者需单位加盖公章,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需加盖团体会员单位公章。
第六条 新文艺群体经两名省影协会员推荐并签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尚未成立协会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省影协申报。
第七条 省影协每年定期组织新会员的评议和发展工作,经省影协审核、主席团研究,并履行公示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八条 辽宁省电影家协会入会不收取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经省影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辽宁省文联党组会审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辽宁省电影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