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来源:省文联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8-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 <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的通知》(辽法办发〔2025〕4号),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文联”)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选聘数量
本次拟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省文联法律顾问单位,由受聘律所指派1-3名执业律师提供专门服务。
三.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3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后续签。
四.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1.参与省文联重要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和审查工作,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防范合同风险;
2.参与省文联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3.参与处理省文联所涉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问题;
4.参与处理省文联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5.对省文联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
6.协助省文联为省内文艺工作者、文艺组织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咨询、维权建议等服务;
7.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
8.处理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五.选聘条件
1.律师事务所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止2025年7月31日),执业律师人数达50人以上,具有3年以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住所地为沈阳;
(3)指派的执业律师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变更,团队负责人或唯一指派人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4)服从省文联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保密教育;
(6)依法依规执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执业律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且有2年以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经历;
(3)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民法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经验,有较强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书面表达能力;
(4)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5)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截止2025年7月31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规顾问职责。
六.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2日17:00。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采用邮寄方式报名的,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现场、电子邮件、邮寄方式进行报名。
1)现场及邮寄报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301室,电话22825298。
2)电子邮件报名:lnswljg@163.com,主题“法律顾问选聘报名材料—XX律师事务所”。
3.报名材料:
(1)《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法律顾问申报表》、《法律顾问服务人员(团队)基本情况表》(附件1、2,双面打印)。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组织架构、人员规模、业务范围、主要业务领域等内容。
(3)律师事务所主要业绩,重点是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5)指派执业律师(团队)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有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专长;执业律师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曾获荣誉称号及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律师事务所服务方案(含服务质量标准、响应速度承诺)。
(7)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由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需扫描成PDF文件)。报名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选聘资格。
(二)审查与评审
省文联将组织对报名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确定拟聘对象。
(三)考察与公示
省文联将对拟聘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在门户网站“辽宁文艺网”和“辽宁文艺”公众号进行公示。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四)聘任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签订聘任合同。
七.其他事项
1.本次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22827817。
2.省文联有权根据报名情况、评审结果等对选聘工作进行调整和解释。
3.未尽事宜,省文联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