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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联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宣传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1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团结引领、联系服务,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省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在社会上的知名度,调动他们参与全省文艺和文联工作、繁荣辽宁文艺事业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务内容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艺的方针、政策;

  (二)宣传全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在文艺创作、人才培养、党建等工作方面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绩;

  (三)宣传推介全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先进典型事迹、领军人物、重点人才、优秀文艺作品等;

  (四)完成省文联党组交办的关于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方式方法

  (一)建立省文联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宣传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工作;

  (二)建立全省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制度和平台载体,利用中国文联、省内主流媒体和省文联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在《辽宁文艺界》、省文联网站、头条号、微信公众号设立专版、专栏;

  (三)开展培训,将全省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纳入省文联政治、业务培训范围,举办专题培训班,向中国文联等推荐参加相关培训、研修;

  (四)建立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文艺创作、文化产业扶持机制,向中国文联、省委宣传部推荐文艺创作扶持项目,争取扶持资金,提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咨询、论证等;

  (五)举办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展览、展演、展示活动,在省文联主办的文艺评奖、职称评定活动中制定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参评相关政策;

  (六)组织召开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工作座谈会议、经验交流会议和理论研讨活动,向中国文联、省委提供决策参考;

  (七)开展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命名评选、举荐推介等;

  第四条  程序要求

  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省文联、省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市文联均设兼职宣传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宣传工作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

  省文联宣传工作由组联室负责。

  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立场,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做到主题鲜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相关材料要真实,数据要准确,时效性强,特点鲜明。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辽宁省文联,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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