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探索联络服务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手段途径,拓展全省文联系统文艺阵地,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文联文艺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为包括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工作者在内的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辽宁省文联文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各文艺家协会申报认定,省文联审定批准命名的,能够依托自身的优势资源,面向基层,长期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单位、组织或场所,是开展文艺活动、培养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延伸工作手臂的重要依托和平台载体。
第三条 基地的创建、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文艺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提升基层文艺工作者艺术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社会公众的文艺素养;同时为全省广大文艺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汲取营养、创作作品,开展主题文艺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全省范围内面向基层提供公益性的文艺采风创作、活动展示、教育培训、文化产业、研究评论、文艺志愿等服务的组织、文艺社群、单位等(不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均可申报基地。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地域文化优势或文艺资源,特色鲜明,具有典型意义,能起到示范作用;
(二)具有满足基地建设发展需要的固定场所和空间,具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开展活动条件;
(三)具有稳定的文艺骨干和文艺爱好者队伍,群众文艺基础较为深厚;
(四)有具体负责人,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指导人员,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长期、规范的文艺活动项目、内容;
(五)具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有专人负责服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能承担有关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
(六)所在地党委政府、宣传文化部门、文联组织重视文化工作、积极支持和推动文艺活动的开展;
(七)具有一定发展规划或资金投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基地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工作,遵循属地申报、逐级推荐、统一命名的原则,申报省级基地须为市级基地,申报国家级基地须为省级基地。省级基地申报命名,由省文艺家协会负责,须征得市文联同意,报省文联批准。市级基地申报命名,由各市文联负责,并报省文联备案。
省级基地具体申报和命名程序:
(一)申报参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省各文艺家协会,经初审后, 向省文联申报。
(二)审核认定。省文联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后,报请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三)命名挂牌。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统一命名为“辽宁省文联XX(艺术门类)基地”(例如,辽宁省文联美术基地。艺术门类包括戏剧、音乐、美术、摄影、书法、舞蹈、曲艺、民间文艺、影视、杂技魔术、文艺理论)。实行分类管理,基地牌匾由省文联统一制作,由省各文艺家协会挂牌。
市级基地创建、命名由各市文联参照省级基地申报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机构与职责
(一)省文联组联室是基地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基地创建、管理工作。
(二)省各文艺家协会是基地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各市文联协助省文联、省各文艺家协会对基地进行管理。
(四)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组织或具体运营单位,对省、市文联和文艺家协会提供支持。
第八条 基地的评估建立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省文联每三年对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对复评不合格的基地,报经省文联批准后,予以撤销,收回牌匾。
第九条 基地每年要向省各文艺家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各文艺家协会综合上报省文联。省文联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基地运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一)不接受省、市文联和省各文艺家协会管理,不接受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二)基地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基地;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文艺方针政策;
(四)其它省文联、省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