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来源:省曲协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01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2022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曲艺家、曲艺工作者和曲艺爱好者,为加快辽宁文化强省建设,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曲艺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文艺评论评奖、成果展示展演、先进典型推介、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大力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曲艺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曲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曲艺组织和新曲艺群体的培训力度。举办各类人才培训、研讨观摩等,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引导曲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艺术规律,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曲艺传统,提升辽宁曲艺原创力,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推动曲艺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曲艺评论。积极组织学术研讨、交流座谈等活动,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曲艺创作。多方面助力曲艺教育,为繁荣发展曲艺事业提供学术化、专业化支持。

    第十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对曲艺艺术的优秀成果及优秀曲艺家通过举办全省性评奖、展演等形式,予以表彰与鼓励。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督机制,提升曲艺评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的优势,推动曲艺行业建设和曲艺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曲艺工作者和新曲艺组织、新曲艺群体,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曲艺活动和青少年曲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曲艺艺术。

    第十三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反映曲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包括新曲艺群体在内的曲艺工作者提供维权服务,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积极推进和参加对外曲艺文化交流活动,密切与各省、市、自治区曲协的联系,加强同中外曲艺界的友好往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十五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加强曲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曲艺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市曲艺家协会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本省与曲艺相关的文化单位、含曲艺学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拥护本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曲艺活动,有一定会员数量,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决议,完成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辽宁省从事曲艺相关的创作、导演、表演、音乐、舞蹈、编辑、理论评论、教育培训、管理经营等方面工作,在曲艺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两名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省曲协认可机构推荐,经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没有所属团体会员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辽宁曲艺家协会个人介绍,由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专业艺委会推荐,报请驻会机构及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权益,参加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的权利;有对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工作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出本会,由辽宁省曲艺家协会驻会机构向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给予通报。1.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2.有违纪违规、失德失范行为者;3.严重违反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损害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权益、破坏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工作者。4.无故或因疾病、失联等原因,长期不参加辽宁省曲艺家协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者。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选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提交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当其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时,其理事资格由接替的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替补。理事的更替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和审议辽宁曲艺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其它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提出申请,报辽宁省文联党组批准后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负责人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主席、副主席、理事,任期为五年。

    主席团的职责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的重大业务活动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等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视为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荣誉职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章程,视为自动丧失荣誉职务。主席团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罢免、调整或撤换程序。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空缺时,由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文艺家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与中国曲艺家协会保持密切联系,业务上接受其建议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归属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辽宁省曲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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