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4月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文艺辽军,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辽宁新篇章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辽宁力量。
第三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
第四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全省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听取和反映团体会员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进与港澳台、各省市交流合作,提高辽宁文化对外影响力。为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商有关方面产生。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七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九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席或上级指派的副主席可以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低级庸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所担任职务。除特殊情况外,连续三次不参加主席团会、委员会会议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辽宁省文联。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LIAON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L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