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省音协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02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辽宁省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辽宁音乐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指导和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音乐批评的良好氛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展开会务工作。 

  第二章   

  第四  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规律,研究解决音乐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艺术实践原则努力创造条件,组织词曲作家深入生活,创作各种题材、体裁、形式、风格,并具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精神的音乐作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推动理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作曲、歌唱、演奏、指挥等各领域的艺术实践和理论研讨活动,促进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音乐表演艺术的发展和提高。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音乐教育工作,特别是中小学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培养人才,促进普通教育中美育水平的提高,协助有关方面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 

    组织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表演、理论著作和在音乐活动中有成就的会员,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拓展会员覆盖面,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省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民间音乐事业的交流与发展。 

  第十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作权益。 

  第十  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第十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籍贯辽宁或长期工作、学习、生活在辽宁,从事创作、理论、表演、教育、组织活动等方面有较大成绩,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申请者所在地或部门团体会员组织推荐,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  各市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省内比较大的企业文联中的音乐家协会,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的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应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音协和中国音协在该地的会员。 

  第十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十九  会员如违法被剥夺公民权者,即开除出会。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恢复其会员资格,仍须由主席团重新审定。 

  第四章   

  二十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作为团体会员的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时,主席或副主席的职位由该团体的新任负责人接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二十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省文联党组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  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主席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主席担任,任期不超过2届顾问原则上由上届主席团副主席担任,任期为一届名誉理事由主席团提名和聘请。 

  第二十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提出,报请省文联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不定期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  根据会员结构和分布情况,各市和专业音乐团体须建立基层会员组织(如会员小组等),接受当地文联(音协)和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 

  第五章     

  第二十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的会费;(三)本会事业收入;(四)会员的捐助;(五)社会企业团体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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